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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信用动态(2022年3月)
来源:互联网 | 作者:佚名 | 发布时间: 2022-04-24 | 225 次浏览 | 分享到:
纵览信用热点,持续关注信用动态。为增强个人和企业诚信意识,褒扬诚信、惩戒失信,北京市经信局持续发布“全国信用动态”。汇聚信用领域要闻,弘扬守法诚信,抵制违法失信,共建社会信用体系。

纵览信用热点,持续关注信用动态。为增强个人和企业诚信意识,褒扬诚信、惩戒失信,北京市经信局持续发布“全国信用动态”。汇聚信用领域要闻,弘扬守法诚信,抵制违法失信,共建社会信用体系。

 

 

 

本期导览:

 

1.中办国办发文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

 

2.国务院:推行告知承诺制和容缺受理服务模式

 

3.国家税务总局:完善以“信用+风险”为基础的新型动态精准监管机制

 

4.国家发展改革委:优化营商环境要落实落细监管制度规则 推行信用监管

 

5.国家发展改革委:2022年将持续增加首贷和信用贷款发放

 

6.国家发展改革委:开展煤炭中长期合同签订履约情况的专项核查

 

7.国家发展改革委:召开“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全国视频会

 

8.国家知识产权局:完善知识产权信用管理机制

 

9.国家发改委:加快实现长三角区域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交换共享

 

10.工信部:将重点整治大企业、机构拖欠中小企业款项

 

11.农业农村部:“十四五”期间将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监管

 

12..银保监会、人民银行:加强对新市民创业的信贷支持

 

13.中消协:加大培训机构违法行为查处力度 保障消费者预付资金安全

 

14.市场监管总局:强化信用风险分类结果的综合应用

 

15.《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印发 有关情况纳入全国城市信用状况动态监测

 

 

 

 

 

1.中办国办发文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围绕以健全的信用机制畅通国内大循环、以良好的信用环境支撑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以坚实的信用基础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以有效的信用监管和信用服务提升全社会诚信水平等方面,提出了具体23项内容。

 

《意见》指出,为加强资本市场诚信建设,进一步夯实资本市场法治和诚信基础,健全资本市场诚信档案,增强信用意识和契约精神。压实相关主体信息披露责任,提升市场透明度。建立资本市场行政许可信用承诺制度,提高办理效率。督促中介服务机构勤勉尽责,提升从业人员职业操守。严格执行强制退市制度,建立上市公司优胜劣汰的良性循环机制。加强投资者权益保护,打造诚实守信的金融生态环境。

 

《意见》提出,在强化市场信用约束方面,坚持“严监管、零容忍”,依法从严从快从重查处欺诈发行、虚假陈述、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重大违法案件,加大对侵占挪用基金财产行为的刑事打击力度。健全债务违约处置机制,依法严惩逃废债行为。完善市场退出机制,对资不抵债失去清偿能力的企业可依法破产重整或清算,探索建立企业强制退出制度。

 

《意见》还提出,创新信用融资服务和产品。发展普惠金融,扩大信用贷款规模,解决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融资难题。加强公共信用信息同金融信息共享整合,推广基于信息共享和大数据开发利用的“信易贷”模式,深化“银税互动”“银商合作”机制建设等。

 

《意见》提出,以健全的信用机制畅通国内大循环。健全市场主体信誉机制,提升企业合同履约水平。实行纳税申报信用承诺制,提升纳税人诚信意识。依法打击骗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社会保险待遇、保障性住房等行为。建立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制度。

 

《意见》明确,在完善生态环保信用制度方面,《全面实施环保、水土保持等领域信用评价,强化信用评价结果共享运用。深化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推动相关企事业单位依法披露环境信息。聚焦实现碳达峰碳中和要求,完善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制度体系,加强登记、交易、结算、核查等环节信用监管。

 

《意见》明确,良好的信用环境也是支撑国内国际双循环的重要条件,高质量推进海关信用制度建设,推动差别化监管措施落实,提升高级认证企业“获得感”。建立进出口海关监管领域信用修复和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制度,打造诚实守信的进出口营商环境。用足用好出口退税、出口信用保险等外贸政策工具,适度放宽承保和理赔条件。

 

《意见》要求,在对外合作信用建设方面,加强对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对外援助等领域信用建设,加强信用信息采集、共享、应用,推广应用电子证照,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完善境外投资备案核准制度,优化真实性合规性审核,完善对外投资报告制度,完善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备案报告管理和特定项目立项管理,将违法违规行为列入信用记录,加强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监管。

 

                                          (来源:中国信用)

 

 

 

2.国务院:推行告知承诺制和容缺受理服务模式

 

 

 

日前,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作出系统设计和工作部署,要求推进政务服务便利化,推行告知承诺制和容缺受理服务模式。

 

《意见》指出,除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公共安全、金融业审慎监管、生态环境保护,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以及重要涉外等风险较大、纠错成本较高、损害难以挽回的政务服务事项外,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最大限度利企便民原则梳理可采取告知承诺制方式的政务服务事项,明确承诺的具体内容、要求以及违反承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细化办事承诺方式和承诺事项监管细则,并向社会公布。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完善容缺受理服务机制,依法依规编制并公布可容缺受理的政务服务事项清单,明确事项名称、主要申请材料和可容缺受理的材料。

 

《意见》从4个方面部署了重点工作任务:

 

一要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推进政务服务事项和实施清单标准化,明确事项范围,建立基本目录审核制度和动态管理机制,健全政务服务标准体系。

 

二要推进政务服务规范化。规范审批服务行为和中介服务,健全审管衔接机制;规范政务服务场所设立、窗口设置和业务办理;规范网上办事服务,统筹网上办事入口,规范网上办事指引,提升网上办事深度;规范政务服务办理方式,合理配置政务服务资源,线上线下并行提供服务;规范开展政务服务评估评价。其中,在规范中介服务方面,要求加强对中介服务机构的信用监管,实行信用等级评价、资质动态管理,解决中介服务环节多、耗时长、市场垄断、“红顶中介”等问题。

 

三要推进政务服务便利化。推进政务服务事项集成化办理,推广“免证办”服务,推动更多政务服务事项“就近办、网上办、掌上办”,推行告知承诺制和容缺受理服务模式,提升智慧化精准化个性化服务水平,提供更多便利服务。

 

四要全面提升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服务能力。加强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统筹,强化平台公共支撑,提升数据共享能力。

 

                                      (来源:中国信用)

 

 

 

3.国家税务总局:完善以“信用+风险”为基础的新型动态精准监管机制

 

近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王道树表示,针对今年留抵退税加力扩围的实际,将依托税收大数据,严格加强对增值税留抵退税申请的审核,进一步完善以“信用+风险”为基础的新型动态精准监管机制和留抵退税风险防控体系。

 

王道树介绍,税务部门将在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规范、高效、快捷地为纳税人办理留抵退税的同时,严密防范和严厉打击骗取增值税留抵退税违法行为,为留抵退税工作顺利实施保驾护航。

 

针对今年留抵退税加力扩围的实际,将依托税收大数据,严格加强对增值税留抵退税申请的审核,进一步完善以“信用+风险”为基础的新型动态精准监管机制和留抵退税风险防控体系,开展事前、事中、事后扫描监控,及时发现风险疑点,根据风险等级采取差异化风险应对,做到留抵退税管理跟得上、风险防得住。

 

同时,王道树提到,国家税务总局联合相关部门构建常态化打击虚开骗税工作机制,严厉打击暴力虚开、虚假抵扣、隐瞒收入等偷税骗税违法犯罪行为,取得明显成效。

 

针对今年更大规模、更大范围的留抵退税政策落实中可能出现的风险,王道树表示,将进一步聚焦虚增进项、隐瞒收入、虚假申报和其他欺骗手段骗取留抵退税违法行为,持续加大打击力度,做到“露头就打”,并充分发挥六部门常态化打击虚开骗税工作机制作用,形成工作合力,依法重拳打击。同时,对骗取留抵退税违法犯罪典型案例及时曝光,有效震慑不法分子,维护税法权威,进一步营造公平法治的税收环境。

 

                                          (来源:中国信用)

 

 

 

4.国家发展改革委:优化营商环境要落实落细监管制度规则 推行信用监管

 

 

 

日前,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连维良、林念修、胡祖才就养老育幼服务、营商环境、消费环境、大宗商品保供稳价等热点问题回应了市场关切,其中,林念修在优化营商环境方面表示,“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信用监管、智慧监管、远程监管、移动监管。”

 

其中,林念修表示:在优化营商环境方面,落实落细《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打通法规制度落地“最后一公里”。落实落细监管制度规则,严格规范行政执法,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信用监管、智慧监管、远程监管、移动监管。落实落细制定涉企政策的规定和程序,让企业家积极参与政策制定,使政策举措更接地气,操作性和实效性更强。

 

                                         (来源:中国信用)

 

 

 

5.国家发展改革委:2022年将持续增加首贷和信用贷款发放

 

 

 

日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作《关于202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2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报告》提出,进一步推动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题,扩大普惠金融覆盖面,持续增加首贷和信用贷款发放。

 

《报告》指出,充分发挥各级融资信用服务平台作用,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出台实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统一市场主体登记制度。进一步压减涉企审批手续和办理时限,更多事项实现“一网通办”。强化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加大对平台企业监管力度。

 

同时,在保障改善民生方面,深化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领跑者”行动,开展家政企业信用建设行动。加快推进老龄事业和老龄产业协同发展,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初步建立。

 

《报告》提出,关于202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主要任务:进一步推动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题,扩大普惠金融覆盖面,用好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继续增加支农支小再贷款,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增量、扩面、降价,推动普惠小微贷款余额明显增长,持续增加首贷和信用贷款发放。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持续完善产权保护、市场准入、公平竞争、社会信用等市场体系基础性制度,做好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试点。建立健全数据基础制度,加快培育数据要素市场,促进数据要素高效合规流通使用。优化企业外债分类管理,完善对房地产、地方融资平台、低信用企业的外债调控,持续防范外债风险。

 

                                 (来源:国家发展改革委)

 

 

 

6.国家发展改革委:开展煤炭中长期合同签订履约情况的专项核查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通知并召开动员部署会,安排近期对各地和中央企业2022年煤炭中长期合同签订履约情况开展专项核查。

 

通知强调,核查组将采取查阅原始数据资料、座谈、个别谈话、现场调研等方式,深入各地和中央企业开展核查。根据核查情况,对签订履约情况好的予以激励表扬,对签订履约情况差的按照能源保供相关制度要求进行追责。签约履约情况将计入企业信用记录并与产能核准核增、运力配置等政策措施挂钩。

 

                                      (来源:中国信用)

 

 

 

7.国家发展改革委:召开“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全国视频会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召开“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全国视频会,推广地方先进经验,部署下一步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党组成员、秘书长赵辰昕主持会议,重庆市、青岛市和大连市在会上作了经验交流发言,工业和信息化部、人民银行和银保监会有关负责同志分别介绍了相关领域工作进展情况并提出工作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党组成员、副主任连维良出席会议并讲话。

 

会议强调,下一步贯彻落实《通知》要求要把握三个关键。

 

一是要提升归集共享数据规模,同步推进国家层面与地方层面信用信息共享,做到多种共享方式相结合。

 

二是要提升平台网络的渗透水平,构建全国一体化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网络,同时严守信息安全和市场主体权益保护的底线。

 

三是要提升支持政策的含金量,拿出务实管用的措施,帮助金融机构降低成本、分担风险。

 

                                   (来源:国家发展改革委)

 

 

 

8.国家发改委:加快实现长三角区域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交换共享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近日印发《关于推动长江三角洲区域公共资源交易一体化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推动长三角区域率先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提出制定长三角区域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信用管理办法和信用评价标准,加快实现长三角区域内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交换共享。

 

《意见》提出,到2023年底,长三角区域公共资源交易一体化发展取得实质性进展,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互联互通进一步深化,交易信息、市场主体信息和专家资源实现区域内统一共享,参与跨省远程异地评标和CA数字证书互认的城市达20个以上,跨区域交易便利水平明显提高,制度性交易成本明显降低,政策协调和监管协同机制基本建立,信用监管、智慧监管落地见效,积累形成一批可复制推广的区域一体化发展典型经验。

 

《意见》明确,在完善区域内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方面,要制定长三角区域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信用管理办法和信用评价标准,以省级平台为重点,加快实现长三角区域内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交换共享。依托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和有关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库。健全交易平台与征信机构、金融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等组织的信息共享机制,促进交易信用信息与社会信用信息互动融合。大力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加快构建跨地区、跨交易领域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建立健全信用修复机制。

 

《意见》要求,在强化监管方面,健全交易数据部门共享机制,完善数据共享目录和标准,提升数据共享统筹协调力度和共享效率,为行政监管、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履行职能提供技术、数据、在线监督等支撑服务。健全数据安全风险防范机制,加强数据使用全过程管理,保障数据可信、可控、可管。积极运用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加强对交易活动的监测分析,提升监管能力和水平。

 

                                      (来源:中国信用)

 

 

 

9.国家知识产权局:完善知识产权信用管理机制

 

 

 

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知识产权信用管理规定》,将“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非正常专利申请”“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列为失信行为,并在项目申请、评优资格、监管检查等方面予以惩戒。《规定》紧扣知识产权领域信用管理的规律和需求,详细列明了知识产权失信惩戒、守信激励的对象、措施和程序,有利于推进知识产权领域信用体系建设。

 

现代经济是法治经济、信用经济。信用已成为参与经济活动的重要资质和关键资源。被列入失信名单,被采取信用惩戒,将使不当牟取知识产权者在未来的经营中面临诸多障碍,以至于“一处失信,处处受限”。因此,信用惩戒具有很强的全面性和持续性。将其与警告、罚款等传统处罚措施相结合,打出“组合拳”,不仅能够让“知识产权老赖”“竹篮打水一场空”,还会使其感到切肤之痛,使诚实信用原则在知识产权获取过程中形成刚性约束,提升对知识产权失信者的威慑效果。此外,以信用为基础的分级分类监管能够让监管部门明确监管重点,减少监管冗余,更加精准、及时地投放监管力量,有利于监管资源的优化配置和高效运用。从更深远的层面看,完善知识产权信用管理机制也是推进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助力高质量发展的必行之举。

 

当前,我国信用体系建设正在不断推进,知识产权信用管理机制仍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可适当拓展信用惩戒的适用范围。现有的惩戒措施侧重于规制不当牟取知识产权和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随着滥用知识产权的危害性不断凸显,可考虑把知识产权恶意诉讼、凭借知识产权推行垄断等严重滥用权力的行为明确纳入失信惩戒范围。

 

应更充分地保障信用主体合法权益。在拓展惩戒范围、增设惩戒手段时,要维持信用表现与信用惩戒之间的关联性、合比例性,避免过罚不相当。还可借鉴相关法治经验,赋予信用主体信息知情权、信息异议权、信息修复权、信息遗忘权,并为这些权利的实现提供更加明确、便利的路径。

 

此外,现代信用管理离不开科技和数据的支持。利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高新技术,提升知识产权信用数据的搜集利用效能,推动信用平台对接,信用数据互通、互认,可以为跨领域、跨部门、跨区域的协同监管、联合惩戒、综合激励提供帮助。

 

                                      (来源:经济日报)

 

 

 

10.工信部:将重点整治大企业、机构拖欠中小企业款项

 

 

 

日前,国新办就促进工业和信息化平稳运行和提质升级有关情况举行发布会。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肖亚庆在会上表示,今年将开展防范化解中小企业账款拖欠专项行动,大企业、机构拖欠中小企业的款项被列入整治重点。

 

疫情以来,中小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受到较大冲击,尽管随着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持续向好,中小企业经营渐有起色,但受到国内外经济形势和疫情散发冲击的影响,中小企业目前仍面临市场需求不足、成本上升、应收账款回款难、招工难、用工贵等问题。

 

肖亚庆表示,针对中小企业的诉求,今年要深入开展防范化解中小企业账款拖欠的专项行动,依法保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有些大企业、机构拖欠中小企业的款项是今年整治的重点。同时,要推动缓解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的解决,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支持,促进中小企业融资增加总量、扩大受益面、降低融资成本。

 

                                            (来源:中国信用)

 

 

 

11.农业农村部:“十四五”期间将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监管

 

 

 

日前,农业农村部印发《“十四五”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提升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规划》明确了“十四五”期间的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和发展目标,提出要创新监管制度机制,推进信用监管。

 

《规划》提出,围绕推进信用监管,加快出台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管理试行办法,制定信用体系建设基本规范和信用评价等标准。健全完善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信用档案,加快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广泛开展信用动态评价。强化试点应用,推动试点地区依据主体信用等级开展差异化、精准化监管。创新信用场景应用,探索“信用+合格证”“信用+产品认证”“信用+保险信贷”等模式。对严重失信主体,落实联合惩戒措施,严格限制其参与展示展销、品牌推选、项目申报等。

 

《规划》提出,在实施全链条监管方面,要强化生产过程监管,对标“最严格的监管”,实施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化管理,构建“区域定格、网格定人、人员定责”网格化管理模式。建立健全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动态管理名录,推广应用信息化手段,依据风险和信用等级实施分级管理、分类指导。同时,加快推行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制定出台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开证主体信用记录,推动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与市场准入有效衔接。

 

此外,《规划》还提出,支持各类新闻媒体开展舆论监督,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等第三方社会组织的优势,引导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加强自律、提升能力,鼓励各地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行业协会参与法规政策宣贯、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绩效评价、问题隐患排查等工作。

 

                                          (来源:中国信用)

 

 

 

12.银保监会、人民银行:加强对新市民创业的信贷支持

 

 

 

近日,银保监会、人民银行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新市民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其中,《通知》在扩大金融产品和服务供给,促进新市民创业就业方面指出,加强对新市民创业的信贷支持。鼓励商业银行加强对新市民创业形态、收入特点、资金需求等因素的分析,充分运用信息技术,精准评估新市民信用状况,优化新市民创业信贷产品。加大对吸纳新市民就业较多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推动商业银行加强小微企业“首贷户”拓展和信用贷款投放,支持吸纳较多新市民就业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获得信贷资金。

 

《通知》提到在优化住房金融服务,满足新市民安居需求方面,满足新市民合理购房信贷需求。支持商业银行认真贯彻国家有关政策,紧紧围绕“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目标,因城施策执行好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合理确定符合购房条件新市民首套住房按揭贷款的标准,提升借款和还款便利度。鼓励商业银行充分运用信息技术手段,多维度科学审慎评估新市民信用水平,对符合购房政策要求且具备购房能力、收入相对稳定的新市民,合理满足其购房信贷需求。

 

《通知》中明确在加强组织保障,推动工作措施落地实施方面,完善配套设施,推动信息共享。加强与政府部门的合作,推动建立公共信用信息同金融信息共享整合机制,加快新市民相关政务信息的开放共享,减少信息不对称,营造良好融资环境。鼓励银行保险机构在依法有效保护个人信息权益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大数据技术应用,综合运用新市民社保、税务、住房公积金等数据,优化机构内部新市民信用评价体系,提高金融服务效率。

 

                                    (来源:中国信用)

 

 

 

13.中消协:加大培训机构违法行为查处力度 保障消费者预付资金安全

 

 

 

日前,中消协发布《2021年校外教育培训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报告》中强调:部分非学科类机构假借“双减”政策,关门停业,拒不退款。建议加大培训机构违法行为查处力度,保障消费者预付资金安全。

 

当前校外教育培训行业存在合同纠纷、售后问题难解决、虚假喜欢穿手段多、预付式消费风险大等诸多问题。

 

因此,《报告》中从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角度提出六点建议:

 

一是完善相关立法,将现有政策中关于培训机构性质界定、设立审批、教育教学、教材使用、收费监管、服务合同、从业人员、法律责任等,探索以制定“社会教育促进法”的方式提升固化,推进其发展规范化、法治化;

 

二是加强协同治理,确保落实《“双减”意见》的各类政策措施配套健全、有效落地;

 

三是进一步明确监管主体及其职责,加强监管体系内外部的沟通协调,充实基层执法力量,提高执法人员法律素养;

 

四是建立日常监管执法机制,在阶段性专项整治行动之外,加强行业发展规律研究,建立风险监测、研判、预警、处置长效化机制;五是加大培训机构违法行为查处力度,保障消费者预付资金安全;

 

六是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引导培训机构合理定价、规范服务,发挥消费者协会参与立法、社会监督、纠纷调解、公益诉讼、警示教育等各项职责作用,发挥新闻媒介的监督作用,共同营造良好消费环境。

 

                                                     (来源:中国信用)

 

 

 

14.市场监管总局:强化信用风险分类结果的综合应用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是进一步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重要内容,是创新和加强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领域监管的有效举措。

 

《实施细则》包括总则、登记事项、登记规范、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歇业、注销登记、撤销登记、档案管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共计12章、82条。

 

在登记规范方面,公司或者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合并、分立的,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公告期45日,应当于公告期届满后申请办理登记。对于市场主体营业执照拒不缴回或者无法缴回的,登记机关在完成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后,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营业执照作废。

 

在注销登记方面,市场主体注销登记前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清算组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债权人公告。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市场主体应当将承诺书及注销登记申请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公示期为20日。

 

在监督管理方面,登记机关应当对登记注册、行政许可、日常监管、行政执法中的相关信息进行归集,根据市场主体的信用风险状况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并强化信用风险分类结果的综合应用。登记机关应当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对市场主体的登记备案事项、公示信息情况等进行抽查,并将抽查检查结果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市场主体被撤销设立登记、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6个月内未办理清算组公告或者未申请注销登记的,登记机关可以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对其作出特别标注并予以公示。

 

                                                       (来源:中国信用)

 

 

 

15.《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印发 有关情况纳入全国城市信用状况动态监测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印发《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以下简称《清单(2022年版)》)的通知指出,建立违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案例归集和通报制度。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按照“一案一核查、一案一通报”原则,对违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情况进行归集排查,按季度对违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的典型案例情况进行通报,有关情况纳入全国城市信用状况动态监测,并在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和“信用中国”网站向社会公布。

 

根据《清单(2022年版)》,要强化反垄断监管,防止资本无序扩张、野蛮生长、违规炒作,冲击经济社会发展秩序。要进一步健全完善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相适应的准入机制、审批机制、社会信用体系和激励惩戒机制、商事登记制度等,系统集成、协同高效地推进市场准入制度改革工作。

 

此外,根据《清单(2022年版)》有关情况的说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对信用承诺及履约提出要求。市场主体以告知承诺方式获得许可但未履行信用承诺的,撤销原发放许可,将其履约践诺情况全面纳入信用记录并共享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依规开展失信惩戒。对拒不履行司法裁判或行政处罚决定、屡犯不改、造成重大损失的市场主体及其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在一定期限内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

 

                                           (来源:中国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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